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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要求(以下简称《办法》),推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政策出台背景、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定位、建设原则。 第二章:职责。主要明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的职责。明确省科技厅为办法的宏观管理部门,省财政厅协同推动,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局、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等为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具体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与作用。 第三章:组建。主要明确管理单位具体开展开放共享的具体要求等主要内容。参考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具体内容,管理单位应明确“5个应当”,并对于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做了定义。 第四章:查重评议。主要对查重评议的目的、查重评议对象、查重评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原则作出规定与说明。根据查重评议意见,对本省已有同类科研仪器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的,在项目经费预算中不予安排该项新购仪器经费 。 第五章:评价考核。主要对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制定原则、考核的目的,并确定考核指标、评价考核结果。评价考核指标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三个部分; 强化评价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开放共享财政奖补挂钩,同时作为科研仪器购置审核、管理单位下一年度分级分类考核、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财政奖补。主要对财政奖补制度的对象及奖补比例进行说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财政奖补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常见问题及解答

1、哪些属于政策中涉及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一)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 (二)对于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省共享平台。 (三)鼓励由社会资金购建的单台套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可参照享受开放共享财政奖补政策。
2、什么是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
3、什么是仪器开放共享?
本办法所指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或个人等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省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纳入省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4、管理单位如何实施仪器共享政策?
(一)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已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等信息更新,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三)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五)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年5月31日前在省共享平台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使用情况及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 (六)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当标注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
5、什么是查重评议?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年度新立项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拟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新购单台套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的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查重评议。
6、哪些仪器不需要查重评议?
(一)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及涉及国防领域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不进行查重评议。 (二)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如拟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的,无需再行评议。
7、查重评议有哪些内容?
(一)申购单位相关学科发展和承担科研任务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市州同类仪器设备的保有情况(包括分布情况、共享利用情况等)。 (三)申购仪器设备功能及相关技术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 (四)申购单位实验队伍、安装条件等支撑保障能力。
8、哪些科研仪器在新购置时不予经费支持?
根据查重评议意见,对本省已有同类科研仪器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且能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需要的,在项目经费预算中不予安排该项新购仪器经费。
9、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哪些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包括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三个部分。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科研设施和仪器集约化管理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使用、服务收入等总体情况,科研设施和仪器、科技创新平台纳入省共享平台情况,支撑服务本单位科研任务的具体成效等。
(三)开放共享情况。包括对管理单位以外的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情况,支撑服务外单位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等。

10、评价考核的结果会有什么影响?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档,具体考核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评价考核结果公开发布。 强化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结果与开放共享财政奖补挂钩,同时作为科研仪器购置审核、管理单位下一年度分级分类考核、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考核,并视情节采取在申报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时限制新购置科研仪器等措施予以约束。
11、哪些科研设施和仪器可以享受财政奖补?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的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予以财政奖补。
11、哪些科研设施和仪器可以享受财政奖补?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的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予以财政奖补。
12、财政奖补具体的金额及比例是多少?
财政奖补比例根据其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不超过10%;单家单位财政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所需经费从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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